标准贸易条款

CARGO SERVICES FAR EAST LIMITED.  |  Cargo Services Airfreight Ltd.  |  CN Logistics Ltd.  |  Milca Logistics Ltd.

CARGO SERVICES FAR EAST LIMITED.

生效日期:2012年3月23日

1.  在本营运条款中,以下词汇的含义如下:

「本公司」指CARGO SERVICES FAR EAST LIMITED。

「客户」指并包括付运人、收货人、货物的拥有人和/或本公司应其要求或代表其提供有关服务的任何人。

「货物」包括任何种类的货物、货品、商品和物品;及本公司或其代表不供应的任何货柜、拖车、油箱或托盘(包括用於储存或巩固货物的类似物品) 。

「危险品」包括属於危险、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或损害性质的货物。

「海牙规则」指於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货主」指货物的拥有人。

「有关服务」指本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任何服务,例如承办或安排以航空、海路、内河航道、铁路和/或道路运送货物;及/或承办或安排货物的储存、装卸、包装、解开、巩固、去除巩固、收集、交付及/或其他处理方法。

「SDR」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界定的特别提款权。

2.1.  本公司承办的所有业务均按本营运条款进行,该等条款应视為纳入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协议内。

2.2.  如在任何时间一项或以上的该等条文变成无效或非法、本营运条款的餘下条文的有效性或合法性不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

2.3.  本公司可自行出具货运单、提单、仓单、货运收据、货物收据、联合运输文件或其他运载文件指定本公司為承运人。出具上述文件后,若其中的条款和条件与本营运条款不符,应以该等上述文件条款和条件為準。

2.4.  如本公司被认定為承运人,本公司应享有任何适用法律或法例赋予承运人的所有权利、豁免权、例外情况及责任限制。

2.5.  本公司并未自行出具提单而且就以海路或内河航道运送货物而言被认定為承运人,本公司的责任应按海牙规则第三和第四条釐定,而上述条款若与本营运条款不符,应以该等海牙规则条款為準。海牙规则第四(5)条的限额被视為100英镑的面值。

2.6.  在本营运条款中,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某一性别的词语包括每一性别。

2.7.  凡本营运条款规定本公司须向客户发出通知,该通知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為已经发出:(i) 本公司并不知悉客户的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或(ii) 该通知不能通过其為本公司最后所知的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送达客户。

2.8.  客户在本营运条款下的责任是共同及各别的。

3.  与本公司进行任何业务的客户向本公司保证,客户是货主或其获授权不仅是為了自己还為了货主接受本营运条款。

4.  客户进一步保证:

  • 所有货物已适当及充分地包装,而且本公司对於有关不适当或不充分地包装的货物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任何其他索偿并不负责;及
  • 货物适合进行按照客户指示的运载、储存及任何其他处理方式;及
  • 其将完全遵守港口、机场、海关或其他机构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5.1.  客户应就因本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行事而引起的或因客户违反保证或失责而引起的或因客户提供不準确资料或指示不足而引起的或因客户犯错、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引起的所有索偿、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飞机、货柜和/或船隻的损失和/或损害)对本公司作出补偿。

5.2.  客户保证,如有任何索偿把与本公司提供的有关服务相关的任何责任强加於本公司的任何僱员、代理或分包商,则不得对他们作出该等索偿。然而,若要作出任何上述索偿,客户应就一切后果对本公司作出补偿。上述每一名僱员、代理和分包商应受惠於本文中对本公司有利的所有条款,犹如该等条款明文规定是為其利益而设的。就此而言,本公司為其本身以及作為每名上述的僱员、代理和分包商的代理人和受託人订立合约。

5.3.  就由任何人作出或提起的在本公司根据本营运条款的责任范围以外的所有索偿、费用和要求,客户应维护、补偿本公司并使本公司免受伤害,而上述补偿应包括因本公司的僱员、代理或分包商疏忽、犯错、故意犯错或故意失责或因本公司犯错或疏忽而引起的所有索偿、费用和要求。

5.4.  就任何对本公司提出的共同海损索偿及海难救助索偿,客户应维护、补偿本公司并使本公司免受伤害,客户并应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担保。所有货物应受制於就共同海损及/或海难救助担保的留置权。如果在已将通知发送至最后為本公司所知的客户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后14天内客户仍未提供本公司接受的共同海损及/或海难救助担保,则可按本公司的全权酌情决定出售(以公开拍卖或私人条约的形式)或处置货物,费用由客户承担,而所得款项(如有)(扣除与上述出售有关的开支后的净额)应用以清偿共同海损及/或海难救助分摊。如果客户并无收到本公司所发出要求客户提供共同海损及/或海难救助担保的通知,这并不影响本公司上述出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利。客户负责支付货物因共同海损及/或海难救助担保被留置时產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於储存费用和滞留费)。

6.  除在先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下之外,客户保证货物并非危险品,货物不构成类似危险,亦不可能造成损害。然而,如客户以有别於先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的方式将任何该等货物交付至本公司或促使本公司处理任何该等货物,则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悉该等货物的性质,客户应对因该等货物而造成的或对该等货物造成的或与该等货物有关的以及不论如何招致的所有开支、损失或损害负责,并应就因该等货物而引起的所有惩罚、索偿、损害赔偿、费用、开支及任何其他责任对本公司作出补偿,而该等货物可按本公司的全权酌情决定予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风险和开支由客户或货主承担,本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但如该等货物由本公司根据先前书面作出的安排处理,则可基於对其他货物、财產、生命或卫生构成的风险按本公司的全权酌情决定予以销毁,风险和开支由客户或货主承担,本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货物包括有可能助长鼠患及滋生其他害虫的货物。

7.  除在先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下之外,本公司将不会处理金条、银条、银行钞票、钱币、支票、债券、可转让文件和证券、宝石、贵金属物件、珠宝、贵重物品、古董、珍贵艺术品、牲畜或植物。然而,如客户以有别於先前书面作出的特别安排的方式将任何该等货物交付至本公司或促使本公司处理任何该等货物,则儘管任何该等货物的价值可能在随该等货物发出的任何文件上显示、申报或表示,本公司无须对该等货物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错误交付、错误运送或延误)。

8.1.  如客户或货主没有在应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储存货物,风险由客户和货主单独承担,届时本公司就上述储存的货物可能承担的任何责任应完全终止,而上述储存的费用应由客户向本公司支付。

8.2.  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出售(以公开拍卖或私人条约的形式)或处置因以下原因而本公司认為无法交付的所有货物:收货人的地址不正确或在已将通知发送至最后為本公司所知的客户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后14天内,客户仍未领取或接收货物。如客户并未收到本公司所发出要求客户接收货物的通知,这并不影响本公司上述出售或处置未领取货物的权利。客户应支付就储存及出售及/或处置货物而產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於储存费和滞期费)。

8.3.  与此有关的所有货物和文件应受制於就该等货物应付的金额的特定留置权,或受制於客户应付予本公司的任何特定或一般餘额或其他金额的一般留置权。如任何上述应付予本公司的金额在已将通知发送至最后為本公司所知的客户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后14天内仍未支付,则可按本公司的全权酌情决定出售(以公开拍卖或私人条约的形式)或处置货物,费用由客户承担,而所得款项(如有)(扣除与上述出售有关的开支后的净额)应用以清偿该等债项,如对出售货物所收到的价值有所减少,本公司无须对此负责,客户亦不得纯因货物已经出售或处置而解除对任何未偿还债项的责任。如客户并无收到本公司所发出要求客户支付未偿还金额的通知,这并不影响本公司上述出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利。客户负责支付货物被留置时產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於储存费和滞期费)。

9.1.  客户应即时向本公司支付所有到期的金额而不得以任何索偿、反申索或抵销的理由予以扣减。发票一向客户提供,便应向本公司付款。对於发票日期后起30天内未付的任何金额,本公司有权获得自发票日期起至付款之时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

9.2.  如货物运送以运费到付的方式进行,但收货人在货物到达交付地点之日起14天内并无接收货物,客户应负责支付所有未付运费,以及直至货物正式交付或根据第8.2条及/或8.3条出售或处置前產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於储存费和滞期费)。

10.1.  本公司有权将本公司承办的任何有关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任何条款分判给任何代理或分包商。

10.2.  本公司保留全权酌情决定履行有关服务所遵循的方法、方式、路线和程序,包括货物的运载、储存及其他处理方法。本公司可自由採用任何方法、路线或程序,包括使用任何船隻或将货物收藏在甲板之上或之下。按照上述酌情权或自由权所做的任何事不是任何性质或程度上的绕航。

11.    如因本公司疏忽或犯错、或其僱员、代理或分包商疏忽、犯错、故意犯错或故意失责而导致货物有任何损失、损害、变坏、无法交付、错误交付(第12.1和12.2条所述的情况除外)、未经授权的交付或错误运送、或导致不遵照与货物有关的指示或导致不正确遵照与货物有关的指示,本公司应对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偿负责。然而,本公司的上述责任不得超过引起索偿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2 SDR的总额。

12.1.  如在没有本公司指示或事先批准而本公司的僱员、代理或分包商疏忽地或故意地在没有收回提单的情况下错误交付货物,本公司应对就上述错误交付货物提出的索偿负责。然而,本公司的上述责任不得超过错误交付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2 SDR的总额。

12.2.  如本公司的僱员、代理或分包商没有得到本公司的指示或事先批准而疏忽地或故意地将货物错误交付予无权收取货物的人,本公司应对就上述错误交付货物提出的任何索偿负责。然而,本公司的上述责任不得超过错误交付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2 SDR的总额。

13.  儘管本营运条款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条文,但在遵守第2.3和2.5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对於与以下有关的任何索偿无须负责:

  • 任何延误、货物不能装船或装船后而再被卸货、货物之离开或到达时间;或
  • 任何特别、附带、间接、相应或经济的损失(包括但不限於市场、利润、税项、退税、收入、业务或商誉的损失);或
  • 因火灾、洪水、风暴、颱风、爆炸、港口或机场拥塞、绕航、罢工、闭厂、停工或限制劳工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或费用,

即使上述事件因本公司疏忽或犯错、或其僱员、代理或分包商疏忽、犯错、故意犯错或故意失责亦然。然而,如果儘管有上述规定,但本公司在法律上仍被判须对上述索偿负责,本公司的责任不得超过引起索偿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2 SDR的总额。

14.  如果有任何索偿是本公司在法律上被判须负责的,而本营运条款中没有任何其他条文(限制或免除本公司的责任)对该索偿适用,本公司的上述责任不得超过引起索偿的该部分货物的总重量每公斤2 SDR的总额。

15.  本公司可承担超过第11、12.1、12.2、13和14条所列限制的责任,条件是(i) 货物价值已由客户书面申报并获本公司接受及 (ii)客户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决定的额外收费。额外收费的详情将应客户的书面要求提供。经接受的申报价值為本公司的责任限制并取代第11、12.1、12.2、13和14条的责任限制。

16.  本公司免费提供的所有和任何有关服务是根据本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基础提供的。

17.  双方同意,表面生锈、氧化、变色或因潮湿而造成的任何类似状况并非受损的状况而是属於货物的固有性质,而本公司认收看来状况良好的货物,并不代表该等生锈、氧化、变色或类似状况在收货时并不存在。

18.  如有关服务受到或有可能受到不论何时及如何导致的任何风险、延误、阻碍、困难或任何种类的不利条件(包括但不限於港口或机场拥塞、罢工、闭厂、停工、限制劳工,及/或客户并无支付已过期两个月或以上的有关服务收费)影响,本公司可终止及/或中止有关服务并将货物放置在任何地点以便客户处置货物,届时本公司就货物承担的责任和职责将终止。如在已将通知发送至最后為本公司所知的客户地址、电邮地址或传真号码后14天内,客户仍未处置货物,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出售(以公开拍卖或私人条约的形式)或处置货物,费用由客户承担。如客户并未收到本公司所发出要求客户处置货物的通知,这并不影响本公司上述出售或处置货物的权利。客户负责支付直至货物已处置或出售前產生的所有未付有关服务收费及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於储存费和滞期费)。

19.  针对本公司的任何索偿通知必须以书面提出并在货物交付日期或货物原应已交付之日或客户第一次知道可能引起索偿的事件之日(以最早发生者為準)起14天内送达本公司。如果客户未能将上述之书面索偿通知送达本公司而导致损害本公司在索偿案件上之权益,本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获解除与任何索偿有关的全部不论如何引起的一切责任。

20.  除非在货物交付日期或货物原应已交付之日或引起索偿的事件发生之日(以最早发生者為準)起九个月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向本公司提起诉讼,否则本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获解除与有关服务有关的全部不论如何引起的一切责任。

21.  在本营运条款中规定的抗辩、责任豁免和责任限制应适用於针对本公司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否建基於合约或侵权法。

22.  本营运条款及与本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应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任何索偿或争议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独家裁定而非由任何其他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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